以下這篇是出自我的法律人朋友藍寶之手,個人覺得他寫得很不錯,所以特別跟他借來轉貼!有興趣的人不妨看一下~也許每個人所持意見皆異,這也僅代表個人論述!
法務部長有否決權??
死刑要不要執行,不知怎麼的,成了一個問題......?
根本就是一件極度無稽的事情!
「刑度」是當代對於特定犯罪所提出的對案,植基於全民的意志與價值觀,它以法律的形式現身,但刑度本身不是法律問題,而是政治問題、而是全民價值選擇的問題,「死刑」,是刑度的一種,當然也是一種選擇,要怎麼決策,絕對有討論的空間,討論的權利每個人都有,法律人的結論並不會比較厲害。
過去特定犯罪,人們認為非常嚴重、無法原諒,因此選擇極刑作為對案,後來的人們,如果因為任何理由認為先前這樣的選擇需要調整,OK!有這樣的共識之後,透過國會加以貫徹,任何的選擇都可以,因為那是政治問題!
但是,已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,卻在現在冒出了要不要執行的問題?死刑,在國內必然經過三個審級,經年累月,求的不過就是一個慎重再慎重,對於死刑犯而言,行為當時也清楚這樣幹下去,死刑的應報絕對不會是意外,透過司法權的運作,刑罰確定加諸於其身,如今因為刑罰執行多了法務部長簽名這個制度環節,就以為可以貫徹個人意志,那就是法律問題了!
經過三審定讞的案件,卻在執行的環節卡住,無異於法務部長擁有否決權!天平的兩端,一邊是司法權,另一端卻是行政權下的法務部長,一旦法務部長的執行簽署可以這樣運作,豈不是司法權是在行政院法務部「之下」而運作?
即便不是學法律,也知道我國是五權憲法,五權分立(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)制衡,制度運作的結果,卻是法務部長個人意志就可以否決司法權的行使,有沒有違憲?很清楚吧?!
從立法權來看,國會是多數決,由人民選出的國會議員行使表決權,具有充分的民主正當性,各種利益在國會折衝、妥協,無論決策品質好壞,總是經過合議而為,反觀法務部長,民主正當性來自於總統,較為間接,悍然拒絕簽署死刑執行,天平的兩端,一邊是立法權,另一端是法務部長,失衡、違憲,顯而易見!
大家很容易把問題引向死刑存廢的問題討論上,其實是模糊焦點的,法務部長不簽署死刑執行,是法律問題,不是政治問題,一旦任由法務部長為了貫徹自我的意志、理念,無非承認法務部長擁有否決權,國家刑罰公器,豈容個人意志加以揮霍?或者說,國家刑罰公器的運用,掌握在單一個人手裡,是極度危險的選擇,無關乎部長是誰,
刑法第127條第1項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,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來人啊,誰來把法務部長分案偵辦?
PS:
這幾天在媒體上的其他發言,像是「沾滿鮮血……、一次殺44個,無異於屠殺……」
心裡想到的是:暑假作業拖到最後一天才要寫,怪誰啊?……屠殺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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